- 索 引 號:QZ08101-0200-2024-00063
- 備注/文號:惠政辦規〔2025〕2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惠安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認定和扶持辦法》已經縣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認定和扶持辦法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快我縣人力資源產業集聚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助推惠安縣人力資源產業園建設,充分發揮產業園在發展產業、培育市場和服務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能力,根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泉人社規〔2023〕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產業園”)是指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同意,聚集一定數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具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或單位,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人力資源和產業要素有效融合的特地區域。
(三)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主導產業方向包括招聘服務、高級人才尋訪、勞務派遣、職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就業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事務代理、職業指導、人才測評、人才中介、企業管理與咨詢、管理培訓與人才發展的人力資源綜合咨詢、人力資源服務信息技術等;人力資源服務業配套的關聯行業包括金融、財稅、法律、教育、知識產權、品牌策劃、高新人才涉及的科學研究等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上下游產業。本辦法所稱的人力資源服務及相關聯企業,是指以上述業態為主要經營內容和范圍的企業。
二、申報認定和調整變更
(四)人力資源產業園申報主體應是依法辦理商事登記的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等。
(五)人力資源產業園申報條件
1.具有科學的規劃論證。申請認定人力資源產業園應規劃清晰,定位準確,布局合理,符合惠安縣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方向、區域功能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
2.具有一定建筑面積。只設立一個園區的,其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設立多個園區的,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核心園區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分園區原則上不超過2個。園區設施較為完善,能夠為入駐機構提供必要的軟硬件支持和配套服務,其中公共培訓、交流等服務空間不少于100平方米。
3.具有一定的聚集規模。入駐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守信經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勞務派遣機構)及相關聯機構不少于15家,其中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含勞務派遣機構)超過8家以上。機構類型和服務項目比較豐富,形成較為完整的市場化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產業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勞務派遣機構)的上一年度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在7000萬元(含7000萬元)以上。
4.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園區應具有運營管理機構,有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擁有專職管理服務團隊(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4人),能有效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運營、服務等各項工作。
(六)設立程序
1.申報。申報主體提出申請,向縣人社局提交申報材料。
2.評估。縣人社局組建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審核。
3.認定。對評估審核通過的產業園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不影響結果的,由縣人社局行文批復,授牌“惠安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并向社會公布,縣人社局、財政局按規定給予資金獎勵。
(七)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生運營管理機構主體、名稱、場所等重要因素變化的,申報主體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內報縣人社局備案。
(八)申報主體主動申請撤銷或運營期間考核評定存在不具備資質情形的,由縣人社局按程序予以撤銷資質。
三、運營和管理
(九)申報主體及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履行如下職責:
1.建設產業服務平臺。園區應建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向入駐機構提供必要的軟硬件條件,并提供市場推廣、事項代辦、品牌建設等專業化服務,做好政策咨詢、補貼申請等增值服務,打造一流的人力資源平臺服務環境。
2.引導誠信經營。園區運營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引領入駐機構誠信經營,營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
3.規范化管理運營。園區應具有完善的入駐機構準入退出、項目扶持、年度考核等園區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充分發揮孵化、培育功能,吸引服務層次高、附加值大、成長性好的機構優先入駐,引導和幫助園區入駐機構優勢互補。
4.創新服務手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搭建園區“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平臺,為入駐機構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軟服務。
5.加強從業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講座、培訓等活動,為入駐機構提供業務合作推廣平臺,提高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服務能力和專業素質。
6.有效服務企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產業園機構集聚優勢,健全完善人力資源產業服務鏈條,通過組織品牌宣傳、合作交流、政策宣講等形式,鼓勵園區機構積極引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高端人才,促進優質產業集聚和跨界融合發展,服務實體經濟協同發展。
(十)評估考核
1.縣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開展認定、評估考核工作。縣人社局負責產業園的管理服務工作。
2.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運行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完成考評數據、輔證材料(主要包括:入駐機構情況、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園區內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從業人員等情況)等統計整理和自評工作,經申報主體審核后報送縣人社局。
3.縣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已創建的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開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內容主要是對產業園申報條件和運營管理的考核,具體包括年度園區總體發展情況、園區運營和管理的職責履行情況、入駐機構經營情況等事項。
對考核中發現申報條件未達標、園區運營管理不善、失信經營以及其他不良影響情形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突出且未能及時整改到位的,撤銷其資質,收回命名標牌,未發放建園補貼不予發放,且在三年內不予受理重新認定申請。首次考核合格后,執行定期巡檢、年度報告制度。
四、扶持政策
(十一)運營支持
1.建園補貼。對成功創建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認定當年度由縣級財政給予所屬園區30萬元一次性建園補貼。
2.升級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人力資源產業園的,在上級補助2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的基礎上由縣財政分別疊加撥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五、附則
(十二)對具有重大社會經濟效益的或本意見未列明的特別事項,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十三)2025年起,由縣財政局予以縣人力資源產業園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企業同時享受我縣其他獎補政策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十四)本規定所列扶持發展政策,在達到兌現時間的次月起申請,申請機構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十五)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被列為涉黑涉惡企業及非法組織機構(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涉黑涉惡企業及非法組織機構),不予享受任何鼓勵扶持政策。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當年度不予補助。對偽造相關證明,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全額追繳已領取的獎勵資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六)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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