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福建泉州市惠新珍珠棉有限公司塑料餐具、珍珠棉生產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開時間:2025年6月10日-6月16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福建泉州市惠新珍珠棉有限公司塑料餐具、珍珠棉生產項目。
二、建設地點:惠安縣螺陽鎮溪西村。
三、建設單位:福建泉州市惠新珍珠棉有限公司。
四、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福建省河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螺陽鎮溪西村,依托原有的1號廠房、3號廠房和4號廠房約8500㎡,還有一棟面積約7825㎡系租用泉州市惠新實業有限公司的閑置廠房。本次項目年增產塑料餐具1100噸、珍珠棉650噸,擴建后全廠年產塑料餐具1100噸、珍珠棉800噸。項目新增投資1200萬元。項目建設內容、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六、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1.本項目冷卻用水全部循環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惠安縣污水處理廠處理。外排污水應從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及惠安縣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
1號廠房的珍珠棉生產發泡擠出廢氣和1號廠房塑料餐具熔融擠出廢氣接入“2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設施處理后通過一根25米排氣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總烴、苯乙烯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4標準,臭氣濃度參照執行《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2016)表1工業企業排放標準。2號廠房塑料餐具熔融擠出廢氣接入“2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設施處理后通過一根25米排氣筒(DA002)排放,其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4標準。
廠界非甲烷總烴、顆粒物無組織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9標準;廠界苯乙烯、臭氣濃度參照執行《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2016)表3、表4非工業區排放標準。廠內非甲烷總烴(小時值)、非甲烷總烴(任意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標準。
3.噪聲源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措施,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2類標準,即晝間≤60dB(A)、夜間≤50dB(A);項目東側臨324國道一側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4a類標準,即晝間≤70dB(A)、夜間≤55dB(A)。
4.廢活性炭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相關要求,按規范設置貯存場所并送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廢包裝袋、袋式除塵器收集的粉塵和廢濾袋等一般工業固廢應集中收集后綜合處置;邊角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生產生活垃圾應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七、公眾參與
環評文件編制期間,采取網上公示、現場張貼布告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電話、信件或郵件的反饋意見。
八、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
福建泉州市惠新珍珠棉有限公司承諾按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環評要求、生態局批復要求,合法經營,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試運營后及時對項目進行環保驗收,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生態環境局審批窗口
郵編: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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