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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市惠安生態環境局2025年6月9日擬作出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公開(泉州吉禧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產項目)
    時間:2025-06-09 09:16 瀏覽量: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泉州吉禧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產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開時間:2025年6月9日-6月13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泉州吉禧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產項目。

    二、建設地點:惠安縣黃塘鎮虎窟村大壟口101號泉州綠建e谷101單元。

    三、建設單位:泉州吉禧科技有限公司。

    四、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益琨(泉州)環保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惠安縣黃塘鎮虎窟村大壟口101號泉州綠建e谷101單元,系租用泉州鑫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閑置廠房作為本項目的生產場所,總租用廠房面積1384m2。預計項目年生產加工TPU改性塑料米1000噸,總投資300萬元。項目建設內容、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六、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1.項目冷卻塔及冰水機用水循環使用,不外排;項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廠區化糞池處理達標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惠西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外排污水應從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及惠西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項目熔融擠出工序有機廢氣經收集后通過一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一根50m高排氣筒(DA001)排放,非甲烷總烴排放參照執行《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業排放限值要求。

    廠界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2-2018)表3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單)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應執行DB35/1782-2018表2排放限值,任意一次濃度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附錄A表A.1標準限值。

    3.噪聲源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措施,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

    4.項目廢活性炭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相關要求,按規范設置貯存場所并送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塑料邊角料經破碎后回用;廢原材料包裝袋集中收集后出售給有資質單位處置;生活垃圾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七、公眾參與

    環評文件編制期間,采取網上公示、現場張貼布告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電話、信件或郵件的反饋意見。

    八、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

    泉州吉禧科技有限公司承諾按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環評要求、生態局批復要求,合法經營,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試運營后及時對項目進行環保驗收,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生態環境局審批窗口

    郵編: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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