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泉州品誠包裝有限公司紙箱生產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開時間:2025年6月6日-6月12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泉州品誠包裝有限公司紙箱生產項目。
二、建設地點:惠安縣黃塘鎮省吟村高厝頭222號威名達產業園2號廠房1-2樓。
三、建設單位:泉州品誠包裝有限公司。
四、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泉州市時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惠安縣黃塘鎮省吟村高厝頭222號威名達產業園2號廠房1-2樓,系租賃福建威名達鞋業發展有限公司空置廠房,租用廠房面積2940㎡。項目年產紙箱500萬㎡。項目總投資100萬元。項目建設內容、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六、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1.項目生產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惠西污水處理廠處理。外排污水應從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及惠西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印刷工序產生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達標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其廢氣排放應從嚴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4-2018)表 1排放限值要求。
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應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4-2018)表3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應執行DB35/1784-2018表2排放限值,任意一次濃度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附錄A表A.1標準限值。
3.噪聲源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措施,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
4.項目廢活性炭、廢棄印刷版等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相關要求,按規范設置貯存場所并送交有資質單位處置。紙箱邊角料及廢次品等一般工業固廢應集中收集后綜合處置;廢原料空桶先暫存在危廢間,后由廠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應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七、公眾參與
環評文件編制期間,采取網上公示、現場張貼布告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電話、信件或郵件的反饋意見。
八、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
泉州品誠包裝有限公司承諾按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環評要求、生態局批復要求,合法經營,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試運營后及時對項目進行環保驗收,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生態環境局審批窗口
郵編: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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