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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安縣應急管理局曝光一起石材企業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違法案件
    時間:2024-04-30 09:51 瀏覽量: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惠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霞鎮石材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車間內有3臺大切機(大切機容易造成剪切等機械傷害,導致人員傷亡,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設備)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惠安縣應急管理局已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普法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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