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請人吳伊健與被申請人福建省佳賓體育發展有限公司關于勞動報酬爭議一案(惠勞人仲案〔2025〕103號),已經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仲裁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惠勞人仲案〔2025〕103號裁決書。限你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來本委領取上述仲裁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惠勞人仲案〔2025〕103號裁決書裁決事項為:被申請人福建省佳賓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吳伊健工資8338元。本裁決為終局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逾期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縣螺城鎮樂園街城保巷8號縣人社局1樓;聯系電話:0595-87382546。
惠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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